县委书记有权认命镇长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有决定权,根据组织程序,一个县直属局的副局长、乡镇副职的人选由所在县的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有权提出人选的建议,最后经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由县人大履行任命手续。其中,县委书记的决定举足轻重,因为最后必须由他(她)来拍板。也就是说,县委书记有决定权,但不能直接任命,而是通过县人大来任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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