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如题所述

厦门市的城市规划条例在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章节中,强调了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前瞻性和配套性建设。根据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关键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等,需在开发前进行超前设计,并与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确保设施的同步建设。


针对管线工程,特别是新道路、桥梁上的管线布置,条例规定应当遵循市政管线规划设计,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的有序进行。例如,新建成的道路五年内不得随意开挖敷设管线,除非特殊情况需经过道路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且需规划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程序明确,建设单位需先提交批准的建设计划,然后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据此进行设计,涉及重大设施时需规划部门协调。建设单位需提交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网综合图,建设单位需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审批手续,确保管网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在建设过程中,道路、管线的座标、标高等关键参数的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规划部门报批,以确保所有市政设施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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