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如题所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中,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和流程。首先(第十三条),每个职能部门在制定文件时,应指定专人或组建起草小组,这一角色统称为“起草人”。起草人需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形成编制大纲,此大纲需经过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和局长的批准,从而进入实际起草阶段。

在草案形成后(第十四条),起草部门会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其他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对于那些包含疑难或重大问题的文件草案(第十五条),起草部门会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可能需要多次会议来达成共识。

经过各方意见的汇集和修改后(第十六条),主任、司长和局长会签署文件,正式下发。如果在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大,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简化制定流程(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过程,同样遵循这一章的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总的来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注重严谨性和公开透明,确保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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