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

如题所述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强调了政府在扶贫中的核心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工作负总责,通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扶贫工作目标的完成,对未达标者进行批评和督促。


县级以上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发展规划、项目管理、财政资金分配监督、政策协调和社会扶贫活动的协助等。各部门需按照自身职责,协同推进扶贫工作。


政府将农村扶贫纳入经济发展战略,确保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并与国家扶贫投入相配套。同时,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发达地区支持,实施对口帮扶项目。省直部门需明确扶贫任务,通过对口帮扶制度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贫困监测和统计制度是实施扶贫工作的基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如兴办社会事业、捐赠物资和资金,以及人才和技术支持。教育、科技和卫生部门也被鼓励在贫困地区提供服务,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创新金融支持。


对在扶贫工作中的优秀贡献者,各级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农村扶贫工作。



扩展资料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经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9条,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扶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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