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后继续居住还是公房吗怎么办

如题所述

看情况。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许多房屋虽然不符合房屋租赁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安置或者补偿。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即公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为被安置对象。该《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

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必须通过析产分割来明确。被告认为,拆迁单位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出具的两张房屋调配单,该两张房屋调配单与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并非简单的区分房屋居住权,因为拆迁单位在具体调配房屋时是不可能自作主张随意安置的,必须是征求了全体被安置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具体的分配行动,也就是说出具的房屋调配单已经承载了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和协商条件,具有固定被安置人各自权利的作用。如果被安置人任何一方当时对安置方案表示反对,由于安置的都是产权房,拆迁单位是无法在住房调配单上区分受安置对象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需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仅指由该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受配的房屋,而不包括其他同住人的受配房屋,作为房屋同住人主张权利只能是对自己所受分配的房屋,而不能主张配给别人的房屋。对法律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从其条文的字面上去解释,更应探究该条文的立法真实意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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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01
公房大多分两种:第一种国有产权房租;第二种公司产权房。
第一种情况下:国家在拆迁时,会为承租人安排新的公租房住所。当然您本来就不是公租房的产权人,拆迁所产生的利益和您也没什么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公司会和您协商(这里的您,指的是合法承租人),由承租人买下您的公租房(买下后变为私房)。变更房屋所有权后,您可享受房租拆迁所带来的利息。
具体事宜,您还需找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第2个回答  2022-12-02
不是公房了
再好的公房也会遇到拆迁的一天,在公房拆迁之后,原本在公房里面居住的人肯定是会失去稳定的住所,在这个时候住户就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第3个回答  2022-12-01
未履行购房手续那就还是公房。政策范围内可以申请购买或继续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