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职工使用房屋是否符合租赁合同的调整?

如题所述

为吸引人才,很多企业都会为员工以提供宿舍或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来提高员工待遇。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在为员工提供住房福利时,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员工住房的那点事。

目前关于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福利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企业租赁房屋用于职工宿舍

2、公司自有房屋用于职工宿舍

3、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4、员工凭租房发票实报实销

1、 公司租赁房屋用于职工宿舍

公司租赁房屋供员工无偿使用,首先该费用属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凭借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按照职工所属部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据实扣除。

公司租赁房屋供员工有偿使用:公司租赁房屋用于集体宿舍并收取少量房租,支付的租赁费可在福利费进行列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活动,所以公司向员工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员工支付的住房租金(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注意:

1:如果公司租赁个人房屋用于员工集体宿舍,需要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 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时不需考虑进项税,因为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公司租入不动产专门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3:员工个人在享受住房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等资料备查。

4: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用途、租金金额、获取发票形式等内容。

2、 公司自有房屋用于职工宿舍

企业将自有房屋提供给员工作为职工宿舍使用,应根据受益对象,将房屋每期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房屋作为员工宿舍,该房屋计提的折旧属于福利费支出范围,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如果企业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免交房产税。如果不属于,则不适用免税政策,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可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所以对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租房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 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公司按月固定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所以该项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笔费用应根据受益对象,分别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列支。同时企业发给员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属于个人获得的现金形式的经济利益,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4、 员工凭租房发票实报实销

公司以费用形式对员工个人的租房支出进行实报实销,例如:公司给高层人员提供住房福利,高层干部租住房屋可以凭借开具的租赁发票到公司实报实销。这种实报实销的租房费用支出属于公司对员工任职或者与受雇相关的支出,应并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公司为老总支付的住房租金,发票开具给公司的,这个费用应该列那个项目下呢?租赁费还是在职工福利费里支?是否会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问题呢? 回复: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问题描述: 公司为老总支付的住房租金,发票开具给公司的,这个费用应该列那个项目下呢?租赁费还是在职工福利费里支?是否会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问题呢? 回复: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确认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住房租金费用时,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可将该费用比照职工福利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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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3
无效。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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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