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外嫁女拆迁怎么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对外嫁女拆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什么情况下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呢?
1、在本村结婚,在本村居住,户口没有改动的,或者户口没有迁出农村,并且还有承包地的,仍然会认定这个外嫁女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还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2、当这个外嫁女把户口迁出农村了,但是她还是常年在农村里生活,并且还有承包地。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还是可以获得补偿。
综上所述,只要外嫁女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户籍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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