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如题所述

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二)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
(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二)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二、强制执行阶段可以执行连带责任人吗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只会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法院追加连带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连带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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