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有什么补贴

如题所述

大学生成功创业有补贴:对在校或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具体条件为: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创业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主体依法申报纳税满6个月。

租用场地有补贴:对在校或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符合条件的,根据创业主体实际支付创业场地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条件为:初次创业入驻基地;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带动就业有补贴:对在校或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00元/人(吸纳5人及以下),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000元/人(吸纳6人及以上),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条件为:创业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主体按规定为吸纳就业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水电宽带有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次创业,给予创业主体水、电、宽带接入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条件为:利用自有产权房屋开展创业。

1.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 担保贷款 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 贷款利率 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 并交纳 社会保险 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 专利 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订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学生创业指导服务,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 知识产权 交易等服务。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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