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机构框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它们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首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一致,上下基本对应,有利于中央政府垂直领导。行政机构的管理幅度较大,管理层次较多。国务院所属机构一般达60个以上,管辖30个(不包括台湾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市)一般管辖50~100多个县。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管理层次分为五、六个层级。行政机构实行双层领导体制。地方政府各行政机构既受当地政府直接管理,又受中央及上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行政机构中主管经济事务的部门占很大比重,一般约占60%以上,而且管理经济的机构调整也较为频繁。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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