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机构工作职能

药监局机构工作职能

1、负责拟定食品卫生安全、药物、医疗机械、护肤品监管的条例议案,制订现行政策整体规划,制订行政法规,促进创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公司监督责任、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任的体制,创建食品药品重要信息内容直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地区性、系统化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2、负责制订食品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细则并监管执行。创建食品卫生安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制,制订全国各地食品类安全大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整治整治措施并机构贯彻落实。

3、负责创建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内容统一发布规章制度,发布重要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内容。参加制订食品卫生安全风险性检测方案、食品卫生安全规范,依据食品卫生安全风险性检测方案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性检测工作中。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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