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无力偿还时,法人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1. 公司债务无力偿还时,法人的处理方式如下:
-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劳动部门可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工资;若逾期不支付,可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 接受人社部门的处罚。接到投诉后,人社部门将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拒不改正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 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这些部门可依法暂停公司的投标资格或将其清出市场。
2. 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全面履行。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包括:
- 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能够通过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 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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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照该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若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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