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针对义工服务活动的管理与鼓励,制定了一部专门的法规,旨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义工和义工服务组织,其活动内容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原则。
在条例中,义工被定义为那些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并自愿、无偿地贡献个人时间、技能等资源,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义工服务组织则包括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形式的义工机构。
义工服务涵盖广泛,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深圳市义工联合会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的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并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认识到义工服务的重要性,将其纳入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安、城管、民政等相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义工服务工作。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组织有责任鼓励和支持义工活动,宣传义工精神,保障义工及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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