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1. 在民事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法定代理人之间就代理责任互相推诿,人民法院将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4.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若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5.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并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具体查阅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6. 在离婚案件中,如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非不能表达意思)仍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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