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上面的案件商家不规范的行为不是单项的,我们来看一下涉及到哪些条款。
1、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任何宣称保健品治病、防病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的。
2、在保健食品发布广告时必须是经过审批的,并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上案例中将两种产品的成份标红进行对比的行为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现在全国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下文:严禁借防控疫情之名,对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保健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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