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办理灵活就业社保的条件

如题所述

一、登记条件
      (一)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男1961年1月1日至1971年12月31日出生,女1971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出生的)。
      (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由于其他原因暂时停缴社会保险费,后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前后累计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并不可跨年计算。除可整年度享受政策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依据申请人实际缴费情况核定其应享受政策的月数计算应享补贴。
      (五)新增人员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六)申请登记和初审时间为:5月20日-9月30日。
      二、不符合享受2021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
      (一)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缴费年度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
      (三)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四)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五)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六)凡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人员;
      (七)凡申请年度有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人员(以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为单位);
      (八)凡申请年度有营业房一套以上(含一套)、商品住宅房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人员(以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为单位);
      (九)凡申请年度被征迁安置房三套以上(含三套)的人员(以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自主选择60%-300%缴费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以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62054元的60%为基数,按原计算方法给予定额补助,即,养老保险3724元、医疗保险1862元。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
      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永康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审核。
(二)复核。经民生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后,上报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审。
(三)公示。就创中心复审后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返回永康镇,永康镇及各村在公示栏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送市就创中心。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市就创中心按照无异议的公示名单发放社保补贴到本人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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