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2]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强亲强摸算是猥亵罪构成要素: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法律客观: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和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即他人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是违背他人意志,即未经他人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本罪;其次是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既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强制侮辱的犯罪对象专指妇女。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本罪为行为犯,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其他恶劣情节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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