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在上海,公司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1120)+加班费组成的,公司发工资时的金额是这两者合并后的80%,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现在公司里面不管试用期还是转正后,给的基本工资都是1120,而且就现在公司的情况,不管怎么算发的工资都是远远超过1120的,所以试用期的工资如果(1120+加班费)*0.8的话,不是变相成了克扣加班费;如果是用(1120*0.8+加班费)的话,那加班费还是用1120作为核算基数吗?
试用期工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的是在用工合同里面有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