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个月会按时交房租,后面几个月老是推迟十来天交,说他们店没有对账,不想用自己的钱交。
合同押了两个月租金,这个月25号到期,今天找他收租金,居然说从押金里面扣。我不同意,他就说提前退房,叫我们这个月房租还是从押金里面扣。
太奇葩了,之前出租前说两个人住,签合同的时候发现住三个人,要我们再买张床也买了。这每个月月初推迟付房租的,这会儿最后一个月居然说不付了!很多小事对他一直没有好感。
问题来了,这种情况要收违约金吗?
应该怎么处理妥当?
济南长清区的李女士是一位租客,
因为身体原因想要中途退租,
也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但她遇到的问题一直都没解决,
现在把她弄得心力交瘁,
不知道该怎么办好。
李女士在今年4月20号,通过玛雅房屋中介,租下了济南市锦绣兰庭小区的一套房子,租期一年,每月的租金是1900元,押一付三。同时,李女士也和房东、中介三方签署了正式的租房合同,10月21号她刚刚交完下半年的房租,但到了10月底,意外出现了。
租客李女士:因为我是个人原因,10月底身体查出一点小毛病,做了个小手术,医生说要在家静养一段时间,因为
身体的原因,店现在也在关门状态,店要转让,所以这的房子我就要退租,减轻一下负担嘛。
李女士之前是在济南做小吃生意的,租房也为了方便做生意。如今由于身体原因,她打算把小吃店转让,租的房子也退了,回老家长清静养一段时间,李女士觉得既然是自己违约,她就翻了翻合同,准备按合同退租:“合同里面写着在租期里面没满一年,如果有一方违约的话,违约金是一个月的房租,相当于1900元作为违约金,这样的话违约金和押金相抵。我交了一年的房钱,我就住了七个半月,等于说房东要退给我四个半月的房租,按照合同来是这样的。”
同时合同还约定,退租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11月5号,李女士就向房东提出了退租的诉求,会在一个月后也就是12月5号作为一个退租日期,希望房东能过来把合同终结,房屋做好交接。但到了12月5号房东并没有出现,对于李女士的信息也没有回复。
李女士表示,违约金和押金相抵,剩下的四个半月的房租返还给自己。这是基于合同提出的正当诉求,但她和房东交流了多次,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租客李女士:现在就没法聊,她现在不见面就没法聊,中介给她打电话她也不上这边来,中介转达的是,要不就等着她这个房子租出去,该退我多少就退我多少,要不然就扣我三个月的房租,我就感觉扣我三个月的房租这样有点不太合理,因为有合同就按照合同来,要不然签合同就没有用了。
四个半月的房租,就是8550元,对李女士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今距离12月5号,已经过去快20天了,房子交接问题依旧没解决,李女士心中总觉得有块石头放不下。
租客李女士:房东一共给了我5把钥匙,等我跟房东说完以后我这边要退租,11月十几号的时候我拾掇完了以后,我就把房子的钥匙给了中介,两个中介各留了一把钥匙,让他们方便过来看房子,不耽误房子往外租,我自己留了一把,剩下那两把就在屋里挂着呢,我想的就是尽快和房东做一个交接,钥匙在他手里,我这一块也就放心了,这个房子就和我彻底没有关系了
房东始终不到场,中介那边能不能联系上或者直接跟李女士终结合同呢?随后,记者跟李女士一起来到了当时租房的中介。
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也与房东联系了多次,希望能够从中调解,但是房东始终不肯露面,并表示要想退租只能找到下一个租客或者扣三个月房租。
为了促进事情的解决,随后特派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房东小李:“房子你住着说走就走,还要我承担所有后果,我觉得不合理(记者:这个李女士说的是她身体状况以及她的生意不做了,所以在11月5号跟咱这边沟通了,想在12月5号结清房租事宜退租,有这个事吗?)没有这个事。”
房东小李与李女士的说法并不相同,她说租客李女士没有提前一个月打招呼说要退租。不过,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1月5号,李女士的确向房东提出了转租的事宜。记者还是想从中协调,但房东小李的态度....
李女士交上了一年的房租,但是只住了七个半月,交上违约金后希望退还剩下四个半月的房租是依据合同而来的合理诉求。但不知为何,房东小李的情绪突然激动起来。
等到房东小李的情绪逐渐平复,记者再次提出了李女士想要缴纳违约金解约的诉求。房东小李称她也是按照合同来的,但没有指出具体依据哪一条。并表示:“让她对公就可以了,我在法院上等她好吗?让她起诉就行了,我就这样的态度好吗?再见”
随后,房东小李便挂断了电话。对于房东的态度,李女士觉得很无奈。
对于两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也咨询了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的律师:
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律师郭静 :
从12月5号,李女士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来看的话,李女士和房东之间的租赁期限还剩4个半月的时间,而且房东也已经收到了4个半月的租金,那么房东需要将一个月的租金扣除,作为其违约金,将剩余的三个半月的租金返还给李女士.并且李女士也已经尽到了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租赁合同的义务,所以押金,房东也应该返还给李女士。
合同里约定的赔偿损失,应当指的是李女士租赁涉案房屋以及涉案房屋里面的设备,直接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包括房东要找下一个租客或者是说找下一个租客产生的中介费的损失.建议李女士积极和房东沟通协调解除租赁合同事宜,如果房东迟迟不露面,那么对于李女士来说,房东和李女士的租赁关系是一直延续的,李女士也可以尽早走法律途径给自己止损。
李女士是否有帮助找租客的义务,又是否需要赔偿房东口中所谓的损失,其实不用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道理也在这明摆着。如果都由着房东的性子,依着房东的说法,那当初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呢?法治社会,讲求契约精神,既然签字认可,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这位房东,于情于理,咱都不该再继续为难人家李女士了,要真为这事成了被告,损人还不利己,值得吗?
来源 小溪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