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案件是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完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以,案件是否严重,根本上将是有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是有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是否认罪悔罪等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在其中是依据案件事实,依照证据,依据法律来办案,最终是事实与法律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