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签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中有培训,试用期中离开公司,是否需付违约金

就业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与违约金,签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中有公司内部的新员工培训,但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而是正常的写了3个月试用期,签2年合同,请问
1试用期中若离开公司,是否需付违约金?
2若试用期过后,未满2年就提前30天通知辞职离开,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十二条中违约金是建立在企业“提供了培训费用”和“订立了培训服务协议”的情况下
而于我,就业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并非“培训后约定要服务多少年”而指“要与企业签2年合同”,而培训是没和企业订立培训服务期协议,且试用期有双向选择权力,按这样理解,是否算有权试用期离开不用赔偿?
还是会因没有履行够2年的合同而需赔偿呢?
但我已按协议规定与企业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应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覆盖前一份就业协议,那是否等于我已履行了就业协议的全部内容,而直接按劳动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不管你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都需要支付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一种例外,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追问

谢谢您的用心回答!但我仍有疑问希望请教,此处有字数限制,请看我的问题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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