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的竞赛规程

如题所述

一、主、承、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省体育局、荆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省残联
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行业体育协会及单项体育协会、新闻单位、赞助单位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10月在荆州市举行(具体日期待定)。部分项目分散在省内市、州、县和学校、企事业单位举行。
三、参加单位
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高等院校、省直体校、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为单位组团(队)参赛。
四、竞赛项目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18项):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跳水、赛艇、皮划艇、田径、游泳、射击、足球、篮球、排球、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
(二)全民健身类(47项):
1、高等院校(13项):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武术、健美操、桥牌、定向越野、游泳、体育舞蹈
2、少数民族(6项):蹴球、陀螺、高脚竞速、押加、民族式摔跤、三人板鞋
3、公安民警(2项):射击、游泳
4、农民(4项): 中国象棋、舞龙、钓鱼、农趣田径
5、职工(16项):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桥牌、围棋、中国象棋、体育舞蹈、门球、健美、健美操、巴山舞、柔力球、健身气功、健排舞、大众体育创编
其中乒乓球、健排舞、大众体育创编由省总工会负责组织竞赛;其它项目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竞赛。
6、残疾人(6项):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羽毛球、中国象棋
五、表演项目
特色展示:全民健身类设置表演项目,参赛单位根据“一地一品”健身活动的开展情况组队展示,具体展示办法见单项规程。
六、运动员资格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体育竞赛、具有湖北省籍且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以第二代身份证为依据)的适龄青少年儿童。骨龄检测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2、非湖北籍运动员必须是2013年1月31日以前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湖北注册的运动员(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
3、凡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运动员不得参加竞赛。
4、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省十四运周期运动员资格注册管理办法》(鄂体青少〔2011〕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5、市州输送到省直体校的运动员实行双重注册,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省运会。
6、运动员资格注册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全民健身类
1、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高等院校: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学校学生证、学籍证明。
(2)少数民族: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公安民警: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农民:必须是本地区的农民、渔民、农业三场(林场、茶场、果场)、国营农场、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含乡镇个体经商者),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职工:除体育舞蹈项目的部分组别外,其它项目参赛职工必须年满18周岁(出生限定日期见各项目竞赛规程),并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进行资格注册(如有争议的须提供一年以上所在单位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体育舞蹈按单项规程的规定分年龄组进行资格审查。
(6)残疾人:必须持有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凡不符合最低残疾等级标准者,无参赛资格。
2、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3、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本届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4、现役运动员不能参加全民健身类项目的比赛。
5、资格注册及审查将按以下办法进行:
(1)全民健身类运动员资格注册由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2)运动员资格审查由各单项竞委会采取赛前检查与赛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审查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比赛资格。
(3)运动员参赛资格异议的申诉实行实名申诉制。
七、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规定
1、凡进入荆州市参加开闭幕式期间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4人,工作人员1人)。
2、凡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以上、60(含)人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7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人)。
3、凡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超过60人的单位,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即增加1名工作人员。
4、 参加全民健身类职工企事业组比赛的单位,必须参加8个(含)以上竞赛项目的比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1人)。未达到规定参赛项目的单位,允许参加所报项目的单项竞赛。
5、省大学生体协、省少数民族体协、省前卫体协、省农民体协、省大型企事业体协、省残疾人体协可组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团长1人,工作人员1人)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的活动。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单位必须组队参加与省体育局签订的责任项目竞赛。
2、运动员参赛年龄,按照各项目规程规定的年龄(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执行。
3、参加本届省运会的运动员本周期必须参加不少于2次(按年度计算)全省青少年正式年度竞赛。
4、参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年龄组的竞赛,不得跨年龄组、跨项目竞赛。
5、荆州市直接参加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决赛。
(三)全民健身类
1、职工比赛分地方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企事业组(各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
2、全民健身类各承办单位至少安排一个项目进入荆州市主赛场进行比赛。
3、参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得跨项目、跨类别竞赛(如:报乒乓球不得兼报羽毛球、报农民中国象棋项目不得兼报职工中国象棋项目)。
(四)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人数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程和有关补充规定。
(二)各项目竞赛规程必须符合本届省运会规程总则。
(三)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不足4队,单项不足6人,团体(接力)不足6队,取消该项目竞赛。
2、篮球、排球、足球必须报满规程规定人数,其它项目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的人数报名。
3、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正式报名参赛(含荆州)在8队以下(含8队),不进行预赛,8队以上则进行预赛。
4、各市州按获得成绩依次录取名次,进行排名;省直体校、武汉体院获得录取名次,与市州单位分别排名并计相应名次。
(四)全民健身类比赛项目不足4队的,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五)各项目竞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六)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如无故弃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计分办法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项目获得1-3名计金、银、铜牌;获得1-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2、奖励计牌计分
(1)各单位凡报名参加竞赛,按参赛项目数,每项1枚金牌、9分(实行累计)计入代表团成绩。
(2)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与我省实行双计分)输送一名运动员计2枚金牌(实行累计)。
(二)全民健身类
1、职工篮球按实际录取名次的2倍计牌计分。 其它各项目比赛按9、7、6、5、4、3、2、1计分。
2、职工青少年组体育舞蹈和棋牌项目的比赛成绩计入地方组。
十、奖励办法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设金牌总数奖。按获得金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2、设团体总分奖。按获得总分总数排列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3、设奖牌总数奖。按获得奖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奖牌多者名次列前;奖牌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4、对获得金牌总数奖、团体总分奖、奖牌总数奖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5、我省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田径、游泳、赛皮艇的计牌计分奖励由各单项规程确定。
(二)全民健身类
(1)全民健身类设等级奖排名(全民健身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获得等级奖总数多少排列名次,一等奖多者名次列前。若一等奖总数相等,则二等奖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八名(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残疾人比赛的等级奖按10%的权重纳入等级奖总数排名。
(2)全民健身类设团体总分奖(全民健身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得分总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总分相等,则一等奖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八名(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残疾人比赛的团体总分按10%的权重纳入团体总分总数排名。
(3)全民健身类设地方组、企事业组赛会团体总分和等级排名。获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一座。
(4)表演项目根据参赛单位“一地一品”健身活动的展示,给予不同特色的奖励。表演项目获奖不纳入等级奖排名,但对参加表演项目的单位均记9分,并计入团体总分。
(三)其它奖项(具体办法另定):
1、省运会承办贡献奖;
2、体育道德风尚奖;
3、省运会最佳赛区奖。
(四)获得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全民健身类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十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处罚
(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采取赛前、赛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必须按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雇佣军,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所获成绩。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出现以上现象扣罚本项目获得的金牌和总分(1例扣罚一枚、并取消相应总分,实行累计;如本项目未获得金牌,则在所属代表团获得金牌数中扣罚金牌和相应总分);全民健身类比赛出现以上现象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等级奖和总分(1项扣罚一个相应等级奖和取消名次所得总分,实行累计);如违纪违规运动员未获得成绩,将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三等奖和总分(1项扣罚一个三等奖和该项目规程规定录取名次最后一名的分值,实行累计)。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中,凡各单位对责任项目未报名参赛的,按缺项数(大项)每项扣罚所属代表团2枚金牌及相应分数。
(四)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五)对正式报名后无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按照项目竞赛规程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十二、公布获奖单位和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省运会“承办贡献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最佳赛区奖” 获奖单位并进行颁奖。
(二)公布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奖前八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三)公布全民健身类地方组、企事业组团体总分和一等奖排名前八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报名
(1)第一次报名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第十四届湖北省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和参加人数书面报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荆州赛区。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无故更改和调整。
(2)第二次报名在各项目开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报名截至后,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除外),逾期以弃权论处。
2、报到
(1)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开幕式前3天开始报到,并于闭幕式结束后1天内离会;
(2)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竞赛开始前3天报到,竞赛结束后1天离会。
(3)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在本项目竞赛开始前4天报到,竞赛结束后1天离会;需要提前报到的,须经组委会和省体育局批准。
(二)全民健身类
1、第一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务必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参加比赛的项目分别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第二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应于赛前30天将正式报名单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
2、各单位按各单项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时到赛区报到,提前报到经费自理。
十四、设资格审查部(竞技体育青少年类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办法另定)
十五、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执行有关条例。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各项目裁判长和省派裁判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名,报组委会和省体育局审核后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项目中心审核后进行补充。全民健身类各项目比赛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和省直承办单位共同协商选派,裁判员均按分配名额选派。
十六、经费 (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一)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有关规定标准自交基本伙食费,其他经费由组委会承担。
(二)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三)省运会期间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工作服装,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七、代表团团旗和服装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颜色、字体自定,旗上标明单位名称(如武汉市),规格统一为2×3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备制。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其它
(一)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是竞赛规程总则的配套性文件,由省直承办单位 制订,报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筹(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统一下发执行。(二)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选拔、集训、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均属公差,不影响其参加评选先进、考核、工资晋级和奖励。
(三)各项目比赛均可冠以“杯名”(具体办法另定)。
(四)各赛区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10天内将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工作总结各一式两份报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
(五)竞赛经费开支由各类别承办单位按省财政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十九、附则
(一)本规程总则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总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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