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的机构信息

如题所述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2.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三)增加的职责。
1.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和兽药、饲料、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发展和行业监督管理;拟订本市农业各产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农业科技和农技推广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动植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本市农产品(粮经、蔬菜、畜禽、水产产品)生产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五)负责本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机安全、渔政、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
(六)承担本市农业各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组织本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农田质量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八)参与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承担本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信息和价格信息的采集、分析等工作。
(十)承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和鉴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接待联络、外事、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指导行政后勤和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农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培训和考核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指导机关行政许可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承担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三)科技教育处(北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拟订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确定与监督实施;承担农业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处。
拟订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收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有关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检测机构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农业各产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参与重大活动的农产品供应保障工作。
(五)粮经作物管理处。
拟订本市粮经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粮经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措施和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拟订粮经作物生产规范并指导实施;依法负责有关农作物种子、肥料登记以及农药广告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粮经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种子、肥料、农药、耕地等质量监测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种植业农情信息工作;承担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六)蔬菜管理处。
拟订本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措施和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拟订蔬菜生产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蔬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七)畜牧管理处。
拟订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措施和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拟订畜牧业的生产规范并指导实施;依法负责畜牧管理、饲料、牧草种子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饲料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畜禽产品、饲料等质量安全监测;承担草原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水产管理处。
拟订本市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水产养殖发展的政策建议、措施和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拟订水产养殖生产规范并指导实施;依法负责水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拟订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登记检验等工作。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建议、措施和技术推广计划;拟订农机作业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机安全监理等工作。
(十)兽医管理处。
拟订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预测并提出预警措施和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监测;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组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工作;提出动物防疫的技术推广计划并指导落实;指导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农村能源生态处。
负责本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实施;统筹组织农业各产业生产环境监测,参与有关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承办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方面的工作。
(十二)动物防疫应急工作处。
负责本市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培训演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管理和疫情处置工作;承担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并执行国家及市财政投资农业的部门预决算;负责农业部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审计及财会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和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一)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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