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注销分公司可以不注销吗

如题所述

总公司注销分公司不可以不注销。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程序应当先注销分公司,再注销总公司。或者总公司注销的同时即终止分公司的业务往来,并立即函告分公司的注册机关完成注销手续。
有限公司注销的条件包括:
1、公司已完成清算;
2、公司未被宣告破产;
3、公司未涉及未了结的债务;
4、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公司未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未被依法注销或者宣告失效;
7、公司未被依法宣告解散;
8、公司未被依法被吊销税务登记证;
9、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决策机构作出了注销决议;
10、公司已经执行了注销程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有限公司注销的流程如下:
1、决定注销: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注销公司,并制定注销方案;
2、申请注销: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注销申请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3、税务注销: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纳税信息,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4、社会保险注销: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信息,并缴清所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5、债权清算:公司应当对债权人进行清算,缴纳所有应付的债务,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6、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提交的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如无异议,便会进行注销登记,并发出注销证明;
7、公告公示:公司应当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注销事项,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注销公告;
8、清算财产:公司应当对剩余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进行分配;
9、终止税务、社保登记: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终止相应的登记。
综上所述,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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