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车牌可以上高速,但是有时间和区域限制。
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温馨提示: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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