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费是怎么征收的?有什么法定标准?拜托了各位 谢谢

本人是一家新开超市的经理,前几天卫生局的人来说需要交纳2400元的卫生费,后来他又把收据拿走了,今天来的时候他开的单据是17450元,悬殊太大!我想问下卫生费究竟是怎样征收,国家有明文规定吗?请内行人士回答,并提供相关依据。越详细越好。谢谢!

以济源市为例: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 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扩展资料

强政策扶持,促进资源化利用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化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努力解决再生产品出路问题。

1.加大政策扶持。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

3.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环境卫生协会-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4

以济源市为例: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 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0.1元/m2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扩展资料

一、为了保障城镇或农村居民点环境卫管理及实施清理垃圾工作,本着谁受益(谁接受服务)谁付费的原则,国家是允许向居民收取适当卫生费的。

二、卫生费收取的标准、范围、方式,人国家层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当要人民政府授权收取,并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管理或进行“市场支配权”的调节、平衡与限制。

三、卫生费的收取应当由当地的工商物价局审批定价后,由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然后由相应的环卫清洁管理部门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环境卫生协会-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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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7

以济源市为例: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 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0.1元/m2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扩展资料:

卫生费大体上分两种 :

(1)小区公共部位清扫的费用。

(2)小区垃圾的清倒。 第一种情况物业费里包括 第二中情况是环保部门征收的城市垃圾倾倒费每户6元(每户按三人计算一人2元)一般由物业代收。各省市略有不同。

《通知》要求暂停征收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4项费用”及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后,其他征管方式不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环境卫生协会-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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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 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0.1元/m2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六)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座另加收0.2元; (七)、车辆冲洗耳恭听服务行业除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化,按冲洗机台数每日每台另加收1元。 (八)、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病床(包含治疗、接诊床)另加收5元。 第八条、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30元标准收取。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10元/张·月标准收取; (二)、流动摊点每日每摊点征收2—5元; (三)、台球案每日每案征收1元;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体户的铁炉、炉火等(依炉灶口径、燃煤多少)每灶每月征收15—50元,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灶每灶每月征收10元,锅炉按标准称吨位每天征收10—15元/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4-27
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第五条: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6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鉴于目前收费主体为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实际情况,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的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根据《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收费征收工作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市城管局对各区市容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二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三条:凡具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县(市)、区矿,当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环境卫生收费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