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财务和税务分析(案例)

如题所述

1.甲公司以高尔夫球场的账面净值对乙公司增资,变更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变更30日内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土地增值税方面:
尽管高尔夫球场是甲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但因乙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就并未触及“财税【2006】21号”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财税【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小道消息说,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出新政策,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你这种情况不再暂免。请抓紧操作。
3.企业所得税方面:
甲公司视同销售和成本都是净值,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
很多人担心税务局会责令甲公司按照高尔夫球场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这是《征管法》对关联业务的处理要求。实务中,因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的这种增资(增加注册资本)本质上是“划转”,属于“有正当理由”、“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局一般不管。
去年,我操作过一单:母公司以一大块土地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按账面净值处理了,而这块地的公允价值少说也有30亿。
再者,税务局不太关注国有企业的涉税问题。
4.契税方面:
“财税【2012】4号”:将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增资于其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如果你的高尔夫球场也算不动产的话,可以适用该条。
注意,所有的“免征”都要税务局事先备案(跟审批没有本质区别,你要写一份备案报告给你的征管局,他会在电脑系统中处理,区县级税务局批准后征管局会通知你)。
5.营业税方面:
“财税【2002】191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不征收”,我本人的理解是,既然不征收,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备案。但去年实际操作时,征管局还是要求写进了《备案报告》。写就写吧,反正最终结果不交税就行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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