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予一个月前将我辞退,本已达成赔偿协议(已有书面协议),但后又反悔不愿赔偿,我已向区仲裁提出申

如题所述

问:我公司予一个月前将我辞退,本已达成赔偿协议(已有书面协议),但后又反悔不愿赔偿,我已向区仲裁提出申请,并于本月28日开庭调节,现我得知公司领导指使员工以我的名义补写了一份辞职申请,制造伪证,我想知道有什么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会怎么判决,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需要什么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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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的现场与法庭开庭相类似,具体由仲裁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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