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村镇规划管理

如题所述

一、加快村镇规划编制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村镇规划(包括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完善功能,保障民生、保护生态,群众满意、体现特色的原则。
(三)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
在已完成全区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打造农村新特色、新亮点。
二、严格村镇规划审批
(一)明确审批权限。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规划分局审批。上述范围之外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审批。严格落实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三)严格按程序审批。
1.在城郊、镇规划区和重要干线等区域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区规划分局提交申请书,先由所在村组、乡镇(街道)初审并代办,区规划分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严格村镇土地管理
(一)严格执行村镇建设用地计划管控。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区国土资源分局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分解落实工作,对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专项用于农村建设。
(二)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下达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分批次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农民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不受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村镇建设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选址,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政策,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异地新建后应当自行拆除旧宅。
四、强化村镇建筑质量管理
(一)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区规划分局和区住建局应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且为农民所接受的建筑设计图集,推荐给农民选用,引导村镇逐步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在村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属镇(乡)村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逐步减少乃至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二)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区住建局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住建局提出开工申请,经设计、施工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其它建设工程,由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区住建局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竣工管理。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方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全程参与和监督。建设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规定到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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