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下课玩耍造成眼晴十级伤残怎么处理

小学生下课玩耍造成眼晴十级伤残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小学生以10岁为界,不满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的(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致人损害的,由该小学生的监护人(也就是家长,通常是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受到损害的,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学校担责,但学校方证明尽到管教职责的,免责。这叫推定过错责任。
受到损害,属限制行为能力的,学校方未尽到管教职责的担责,即一般的过错责任。与上面的区别是,主张该责任者承担证明学校方未尽责的证明责任,而非由被主张担责方提供自己免责的反证。(显见,推定过错责任偏重,重在证明责任由己方负担)。
四是,受到校外人员伤害的,侵权人担责,但学校方未尽责的(也是上面讲的一般过错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五是,受害的和致害的都是学生的,学校方有责任的则与致害学生家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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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8
学校应有责任
第2个回答  2016-04-08
找校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