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扩展资料:
县(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
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 市(地)级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 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2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财政-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