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舜文化研究会的山东省大舜文化研究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山东省大舜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舜文化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术研究,加强国际文化学术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地址在泉城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舜文化及学者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开展理论研究,挖掘、整理弘扬大舜文化;
(二)组织学术交流,以会务通讯形式,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三)计划和组织大型研究项目,共同研究当前普遍关心的重大学术课题;
(四)召集学术研讨会;
(五)组织学术评奖活动,重点是中青年学者优秀研究成果评奖,以利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六)传播策划、普及舜文化乃至齐鲁文化,推动山东文化产业发展;
(七)以学术讲座、短期讲习班、培训、咨询服务等形式提高青年学者学术水平;
(八)设计制作影视剧本、画册画页、编辑出版学术会刊等;
(九)建立舜文化及学术交流中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地方性的舜文化及学术团体也可作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舜文化及学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过舜文化及学术的学术论文或者学术专著;
(五)有研究会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有推荐人签名的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研究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与研究会协商确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法定代表人应该由本研究会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2007年3月25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大舜文化研究会
200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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