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定。以下内容将详细阐述这些关键要素。
首先,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工具。指标的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相关性原则,指标应与绩效目标紧密相连,准确反映目标实现程度;重要性原则,优先选择最具代表性和核心的指标;可比性原则,同类评价对象应设置统一的指标,便于比较评价结果;系统性原则,指标应涵盖定量与定性内容,全面反映财政支出产生的多方面影响;经济性原则,指标需简洁易懂,操作成本与效益相符。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财务管理、资产配置使用等,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针对特定预算部门或项目的特有需求,由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共同制定。
绩效评价标准旨在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标准包括:计划标准,依据预先设定的目标、预算等数据评价;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历史标准,基于同类指标历史数据设定;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比较法、因素分析、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等。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比较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评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比较法通过综合分析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前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对比,全面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与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评估绩效目标完成程度。最低成本法比较效益确定但难以计量的同类对象实施成本,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需遵循简便有效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与方法,能够有效评估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促进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与管理优化。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2日经财政部财预〔2011〕2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附则8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