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提前几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好像未找到须提前几天。这种情形(试用期间)应该是提前几天呢?还是随时都可以?还是说比照第三十七条,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是提前三天?请各位高人指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种情况”一文中,第2中情形中写明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企业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理由正当

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企业规定的、针对具体岗位的学历要求、专业技能、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特定录用条件。企业应当在录用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界定且向应征者明示,并以此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依据,保存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证据。

2、程序合法

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一是向员工说明理由;二是要事先通知工会。

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如试用期已满,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适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还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举例如下: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A公司以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应认定A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陈某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济赔偿金为1个月工资,按约定的工资标准1800元/月计算,经济赔偿金为1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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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2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者工会组织的义务。 因需要提前书面告知的解除情形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一旦出现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有足够的、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该情形的事实的存在。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