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12-26
按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2、只有当月开出的而且还没有报税的发票才可以作废,隔月的或已经报税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你已经寄出,对方未收到,要先查询落实清楚,票现在在什么地方才行,如果对方能在认证期限到达之前收到并进行认证,那是没有问题的,不需要作废;
如果发票不知去向,就需要联系税务机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查询,然后再行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26
跨月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只能重新开红字发票冲销
找邮寄的单号,查什么情况啊
第3个回答 2014-12-26
1、先向负责邮寄的邮政或快递机构进行查询,了解事实情况;
2、如经多方面查找均无法寻回,确认遗失的,应有必要判定责任人,作成相应事件处理报告;
3、经双方确认遗失发票的,开票方应复印留抵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作为受票方的认证抵扣和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
4、另外,应与受票方签订协议,如寻回发票原件,必须退回该已盖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