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规定,票据上的权利已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或让与人任何前手因与让与人的抗辩理由,一般都不能因以对抗善意受让人。以上规定说的很别扭,不知道哪位高人可以给小弟解释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