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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准予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提供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进行报关、纳税等活动资格的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国家主席令第35号修订)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条;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2005年5月13日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
(十)未曾在海关办理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十一)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六、申请表格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登记管理人员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到东营海关报关大厅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八、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材料;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核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的外,应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核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核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条件的,报**海关;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经**海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
(五)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到**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海关
部门承诺:14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海关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有效期满可申请许可延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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