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2-23
1、 “ 公开评标 ” 不公开。
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如招标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评分意向招标单位定,评标办法随意改。
如某工程招标,有一企业据其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的情况都应成为中标单位。但由于它不是招标单位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招标单位就让评委搞 “ 封闭评标 ”,把中标单位换成另外一家。在工程招标中,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已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如有些投标单位关系 “ 运作力度大 ”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又用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3、用招标书拖欠工程款
招标书注明了工程完工30%--50%即开始付款,实际情况是施工方完成30%也很难向甲方要到钱。有的在工程完工后也难要到工程款。
4、用行政办法拖欠工程款。当工程完成后,有些地方不愿全付工程余款,就请来当地审计局对已执行的合同重新审计,审计结果往往是 “ 合同签约单位定价过高,应降低 XX费用等。 ” 按当地审计决定,施工方不但余款拿不到,还要退钱。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