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针对性措施

王安石变法主要针对当时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熙宁变法,因是王安石发动,亦称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复地争斗,大至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背景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年-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佑年间(1049年-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1],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班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横赐。”,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年-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2],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3],“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4]。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岁入达一亿一千六百一十三万之巨,官费、军费等支出却达一亿二千零三十四万,很明显是入不敷出。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真宗朝有李顺、张余等领导益州起义,之后,持续爆发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7]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8]同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具体内容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经济方面
制置三司条例司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类似现代的财政部,并将之地位提升)。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负担。
青苗法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类似现代的农民贷款)。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类似地方税的一种,但是专用于水利)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专职公务员制度)。
方田均税法
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类似土地税)。
市易法
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类似官仓和现代商业银行的混合体)。
军事方面
保甲法
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此制度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相当于现代的民兵制度。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置将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质素(类似现代士官制度)。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集中式生产的专业兵工厂)。
教育方面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即死记硬背之道理)、存进士,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
[编辑] 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韩琦在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皇上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

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师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

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继续执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诗:“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同年十一月王安石有彗星出现于天,曹太后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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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7
财政方面;青苗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务等
文化方面;考试考断案,废明经诸科。考试成绩优异可直接授官
军事方面,保甲法,将兵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