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次伤情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如题所述

对二次伤情鉴定结果不服的解决方法如下:
1、当事人对初次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2、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4、重新鉴定的结果可能因检材、鉴定方法或鉴定专家的不同而与初次鉴定结果有所差异。
伤情鉴定的程序:
1、提交鉴定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向法医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2、接受鉴定:法医鉴定机构将对受伤者进行检查,并收集必要的信息;
3、出具鉴定报告:法医鉴定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正式的伤情鉴定报告;
4、报告解读:鉴定报告将详细说明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可能的成因;
5、结果通知:鉴定结果将通知申请人,并可用于法律诉讼或其他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当事人若对二次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侦查机关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并有权知悉并质疑证据用的鉴定意见,但需注意,由于检材、鉴定方法或专家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可能与初次鉴定不同。
【法律依据】:
《证据法》
第九十三条
公诉人或当事人对于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经释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鉴定人,人民法院再依职权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并在共同鉴定书中表明各自的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手段或仪器等违反科学常规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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