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平面设计的,第一次的确是我的失误给公司印刷品造成了一定损失,第二、第三、第四次广告、杂志内容出现错误,我们是做杂志的,杂志有专门校稿的,有些错误是没有校出来,有些根本就没有校稿,最后公司把责任全推给了我,我一气之下辞职了,几天时间公司给我办理完了离职手续,后来截工资的时候不但不发我上个月的工资,而且连这个月的十几天的工资也不发了,理由是因为我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贴都不够用了。我说第一次是我的失误,第二次是校稿人的问题,但他们说后来的不说了,只说第一次的损失都不够贴进去的,所以公司决定不给钱了。请问这样的处理合理吗?去劳动局能有用吗?
但是我离职公司也同意了,离职离我犯的第一次错误时隔了三四个月了,第一次错误当时没有追究,等我离职了才追究,这样合理吗? 还有,后来的错误应该是校稿人员的问题,如果稿件的内容出错,这个肯定是校稿人员的错,第一次的错应该当时就做出处罚的措施,时隔这么久,算不算默认的被原谅了。
当时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这些问题,也就是没有说关于失误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