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准则中收入判定的一个例子的问题

收入判定的5个条件中,其中一条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的判定”,比如,甲公司将A设备销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由甲公司对A设备实施继续治理和维护,并进行生产,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这实质上是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投资,共享利润的交易。因此,应判定出设备销售时,甲公司不能确认收入。

我想请问,这个例题的业务,不作为收入的话,账务应该怎么处理?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甲公司将A设备销售给乙公司”这是一个经济事项,他应该是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同时,“甲公司对A设备实施继续治理和维护,并进行生产,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这又是一个经济事项,是售后回租的经济行为,只不过租金确认要按“或有租金”的核算方法进行确认。因此,你不作为销售,不确认收入是不行的。
为了达到你不作为销售、不确认收入的目的,不能按这种方法进行处理,必须采用另外的方法,不然就违反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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