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招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奇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是投标的行业术语,是指招标人(买方)提前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投标表格,提出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的行为。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及相关交易条件。招标是开放的。
2、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宗货物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采购和提供服务项目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工程采购(包括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和劳务采购)的采购人通常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的方式向一定数量的采购商发出招标采购信息。具体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便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交货日期、完成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等招标采购条件,以及资质要求。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表明打算选择最能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各方拟提供采购所需的货物、项目或服务的报价等条件,以响应投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单等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选出最佳投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3、招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技术经济手段的应用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是一种有组织的择优成交的方式。在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并组织技术、经济、法律专家按照规定对众多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程序,从而选择项目的中标人。其本质是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商品、项目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