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7-17
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第二条第(五)项: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有三个单位:第一法定计量单位、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第三出口企业申报的成交单位,外贸企业开进的进货发票显示的单位必须与报关单上显示的三个单位之一一致,才可以申报退(免)税。有的商品只显示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单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