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否需请律师

如题所述

1、谅解与选择优先,人权至上、律业平等。
在各种公诉类案体的受害人或其特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特定代理人角色中,自相关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他们将享有自主聘请辩护人为其代理的权力。
同样地,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或其特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特定代理人也具有这样的权利,可随意指定辩护人代表他们出席诉讼。
2、从审查起诉到审判全过程的权益保障。
公安司法机关自接收相关案件资料并确认审查起诉之日起,应于三日内,向受害人或其特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特定代理人发出权利通知,告知他们有权利自行选择和指派辩护人。
同理,人民法院自正式受理案件之日起,也需在三日内,向自诉人或其特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特定代理人发出权利通知,告知他们有权利自行选择和指派辩护人。
3、刑事案件辩护人数量和选定范围。
对于公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己亲自捍卫自己的辩护权之外,他们还拥有权委托一至两个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同时,以下几类人员有资格被选中作为公诉罪名中的辩护人:
(一)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律师;
(二)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
(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监护人,以及他们的亲戚朋友。
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在接受刑罚惩罚或因失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士,均没有资格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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