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公司不给发工资

我5月5号交的离职书后就没去上班,到了5月20号发工资那天公司不给我发工资,我们工资结算是20号为结算点,我打电话过去问,他说要扣我旷工费,等算回来再补发,我今天听那主管说已经把我的工资扣完了,不会给我发工资了 (一个月加16天的工资) 我想问问 这怎么追回来! 在海南椰树集团

自动离职而不给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职工未提前通知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因职工离职而克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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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07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 “……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一般情况下自动离职的应该是拿不到工资的,比较好的方法是不要与单位搞得太激,协商解决比较好吧。可以按正常程序走,最好的办法是别搞太僵,和公司老板好好协商,人心都是肉长的,你说呢。这高还要看具体情况,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最坏的办法是去劳动监察大队走法律渠道解决,不过你要有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希望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