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三要素

如题所述

善意取得三要素如下:

三要素:

1、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对财产有权利的外观。

2、买受人须以公允的对价进行交易。

3、买受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的意思:

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善意取得的源起及价值:

1、源起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学者主要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来探求渊源。罗马法遵循“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和“发现我物者,我取回之”原则对所有权进行相对严格的绝对化保护。

《十二铜表法》表6第7条规定,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或没有满足出卖人的要求时,转移占有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以手护手”原则源于日耳曼占有与权利统一概念,限制原权利人对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

随后,为保护交易安全,引入罗马法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保障信赖占有而从事商业活动的第三人获得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

2、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是牺牲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以保证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旨在协调所有权的维护与交易便捷,力争达致“静”与“动”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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