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金融消费者享有八大基本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1、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需依法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2、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使用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误导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行销售,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误导方式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不得在格式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或免除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需切实履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进行广泛、持续的日常性消费者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诚信意识。
7、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需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不得因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客户信息的管理,严格防控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