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账户所有权是谁的

如题所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其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逐步推动形成了齐抓共管、多元惩戒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
      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专章规定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措施。市建管处梳理了《条例》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相关释义,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二期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条例》第二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除了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导致的欠薪外,还有在工程款拨付不足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挪用本应用于发放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他工程费用,从而导致的欠薪。
      国办发【2016】1号文件中首次统一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义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资金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设在总承包单位一层,项目其他单位无论涉及多少层,均有总承包单位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
      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既是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重要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证明履行了义务,必须保存开户和使用账户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凭证资料。
五、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料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条例》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和注销程序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服务和日常监管:金融机构一方面要监控资金的拨付进账情况,另一方面要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指令向农民工银行卡及时划转工资,确保账户正常运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注销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账户内资金具有所有权,工程完工后,经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以注销账户并自行处理账户内剩余资金(工程完工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意义上的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工程项目显著位置张贴账户即将注销的公示,经过法定30个自然日公示期后,既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注销账户。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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