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算不算建档立卡贫困户

如题所述

低保户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包括低保户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精准扶贫的贫困户家里还有劳动力可以通过生产劳动发家致富,低保户包括因为种种原因生活困难只能吃国家救济的家庭,除了临时失业的,基本上不可能再脱离这个层次。
建档立卡贫困户,首先必须建档立卡:就是建立贫困户的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
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在确保完成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识别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省标准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步骤:
第一步:规模分解。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参考方法》(见附件2),各省将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后的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
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结对帮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县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第五步: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六步:填写手册。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第七步: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将《扶贫手册》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村委会各执一册。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步:联网运行。由各省扶贫办负责,将录入数据在本省内试运行,并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九步: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此工作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三、享受低保户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③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经过县乡村三级实地考察和评价过的贫困户,并且在扶贫档案上面是有记录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精准扶贫,这种贫困户哪个方面穷就扶助哪个方面。像这种降档立卡的贫困户,每人手中都会颁发一张贫困帮扶卡,白说的话就是有帮扶证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户的贫困状况是清楚明确的,可以通过精准扶贫动态扶贫帮助脱贫,脱贫成功以后就不再是建档立卡户了,回归到普通农民身份。也就是脱贫户,可以和大家一起奔小康了。
五、低保户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这些群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国家会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普通国民的基本生活。
六、低保户和建档立卡的区别
1、国家标准不同
(1)低保户是指因残疾或疾病符合国家标准,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2)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2、评定标准不同
(1)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主要有以下: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3、收入最低标准不同
(1)所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是已经完成审批,把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纪录在案,建立了贫困档案,并获得贫困卡的贫困农村家庭。
(2)农村低保户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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